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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禹州11人因拒不执行防疫决定、命令被警告

2022-09-29 14:48:18 6742

摘要:2022年1月12日18时许,禹州市公安局韩城中心派出所民警巡逻至辖区锦绣华城体育公园路口,发现蒋某某(男,30岁)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在没有相关证明、证件的情况下,私自在街上游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2022年1月12日18时许,禹州市公安局韩城中心派出所民警巡逻至辖区锦绣华城体育公园路口,发现蒋某某(男,30岁)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在没有相关证明、证件的情况下,私自在街上游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禹州警方决定对违法行为人蒋某某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进行警告。

当天下午4时许,禹州市公安局颍川中心派出所民警巡逻期间,发现刘某某(男,47岁)在疫情期间,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私自驾驶电动车外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禹州警方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刘某某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进行警告,并对其持有的证明予以收缴。

1月12日14时30分许,禹州市公安局夏都中心派出所民警巡逻期间,发现违法行为人秦某某(女。54岁)违反禹州市人民政府在新冠疫情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擅自开门经营水果店超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禹州警方依法对秦某某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进行警告。



1月12日中午12时许,禹州市公安局钧台中心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人代某某(男,30岁)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疫情期间不居家隔离,在禹州市东街小学附近被当场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禹州警方决定对违法行为人代某某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予以警告

据悉,1月12日当天,还有违法行为人赵某某(男,52岁)、张某某(男,29岁)、李某某(女,38岁)、郭某某(男,40岁)、田某某(男,33岁)、苏某某(男,33岁)、詹某某(男,48岁)等共11人,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禹州警方依法予以警告。

同心抗“疫”,共克时艰。相信不久的将来,禹州一定能战胜疫情,迎来新的开始,大家一起加油,禹州必胜!


听指挥!

打胜仗!


来源:守护夏都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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